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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區補貼!洪山區推進武漢市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措施解讀
洪山區推進武漢市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措施解讀如下,武漢市洪山區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洪山區推進武漢市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措施解讀如下,武漢市洪山區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政策咨詢熱線:15855199550、19855109130(v同)
一、支持引進和新設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第一條對新設或從市外新遷入洪山區的由銀保監會、證監會及其地方監管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對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給予2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對證券公司省級分公司給予1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具有區域總部職能、管理或下轄1家及以上武漢市外營業部的期貨公司省級分公司給予5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已經享受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洪山區支持引進和發展金融企業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洪政〔2018〕13號)關于省級分公司期貨營業部落戶獎勵,后升級為省級分公司并管理或下轄1家及以上武漢市外營業部的,補齊獎勵至50萬元。(與《武漢市加快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支持政策》中規定的金融機構地區總部落戶獎勵不同時享受)
二、加大上市后備企業培育
第二條加大對上市后備企業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各商業銀行優先支持上市后備“種子”企業發展,為上市后備“種子”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及綜合金融服務。給予省級上市后備“金種子”、“科創板種子”企業貸款貼息,對省級上市后備“金種子”、“科創板種子”企業當年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利息補貼(與市、區級其他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不重復享受),每家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50萬元,累計補貼時間不超過3個年度。
第三條 支持上市后備企業引進專業人才。鼓勵上市后備“金種子”、“科創板種子”企業招聘高水平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對省級上市后備“金種子”、“科創板種子”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秘書(原則上不超過5人),按不超過個人年度工薪收入6%的標準給予的資金支持,補貼時間不超過3個年度。(與區級其他關于高管及團隊獎勵支持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四條 ?加大上市后備企業服務力度。對省、市上市后備種子企業,由所在街及區直相關部門成立工作專班,確保“一企一專班”對企業進行一對一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及需要規范的問題,切實做好企業上市全方位服務,依法依規加大支持力度。
三、大力支持股權投資
第五條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給予以下獎勵:
1.對新設或者新遷入洪山區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2.對新設或者新增實繳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實繳規模(扣除區政府引導基金出資及國資平臺出資部分,下同)達到門檻并規范運營一年,給予其管理機構基金募資獎勵:新設或者新增基金實繳規模達5億元及以上且不到10億元的,獎勵100萬元;實繳規模達10億元及以上且不到20億元的,獎勵200萬元;實繳規模達20億元及以上的,獎勵400萬元。后續出現增資,實際到位資金達到高一級別金額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以上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3.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所管理的基金投資于市外實體企業(須符合洪山區產業發展方向),其基金股權投資額(扣除區政府引導基金份額,下同)達到3000萬元及以上,且將被投企業遷入洪山區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投資獎勵,單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50萬元。
四、推動科技金融融合發展
第六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通過購買科技保險為本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化解風險,促進高新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市場發展。對洪山區高新技術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的,給予其投保費用最高50%的保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
第七條??對為洪山區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且年度新增貸款余額5億元以上的銀行機構,給予新增貸款余額0.2‰的資金獎勵,單家銀行機構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對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執行相同獎勵標準。(具有隸屬關系的銀行機構,由最高一級集中申請)
第八條加強科技金融品牌建設,對承辦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區政府備案的上市沙龍、資本對接、高峰論壇等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開支經費的50%給予補助,每場活動補助不超過50萬元,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融資,并按期還清本息的中小微企業,在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支持的基礎上,可額外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及實際還款期限,給予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可通過區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政策申請的獎勵資金不超過20萬元。
五、其他
第十條同一企業或事項可同時享受區其他文件規定的同類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申請企業獲得本政策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市場主體在開展業務時必須合法合規、誠信經營,并承諾其所提供的政策獎勵申請材料均真實有效,否則將取消其政策支持資格。若相關支持政策資金已兌現,須退回已支持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措施施行之日期間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總部﹐以及在洪山區增資擴股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機構,適用本政策措施。區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財政局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執行過程中,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