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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暫行辦法!榆林市各區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好處、條件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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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引導我市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 新穎化發展道路,促進全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 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 化,培育一批在細分行業內技術實力強、產品質量好、服務水平 優、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發展前景廣的中小企業。結合我 市實際,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 二 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 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 要能夠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 益好的中小企業,是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的基礎力量和中堅 力量。
第三條 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應在榆林市正 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專注核心業務,生產、管理、服務精細, 特色突出,創新能力強,長期深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的中型、小 型企業。企業須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 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兩年 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 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堅持完整、 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 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堅持分 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榆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 負責“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認定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 檢查,負責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推薦工作。各縣市區市工 貿(經發)局負責組織轄區企業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 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授牌 等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榆林市各區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條件
第六條 滿足以下全部條件且無限制條件情形的均可申報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一)連續正常生產經營2年以上、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 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 的中小企業;
(二)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0萬元且資產負債率不 高于70%;
(三)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50萬元且占營業收 入比重不低于3%;
(四)企業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不低
于3%;
(五)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環境場所;
(六)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 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七)企業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實用新型專利、外 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或其他能夠證明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文 件材料;
(八)企業有完整的精細化管理方案,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 系認證,采用先進的企業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績效管理、 ERP 、CRM 、SCM 等 ;
(九)企業實施系統化品牌培育戰略并取得良好績效,擁有 自主品牌。
(十)限制條件
1.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2.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3.近兩年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環保不達標、 偷漏稅、故意拖欠職工工資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失信行為被列 入失信名單和其他違法違規且未修復或未整改完成的。
第三章 榆林市各區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材料
第七條 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要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表》及《匯總表》(附件
2、3);
(二)企業營業執照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須 體現申報條件的二、三、四條款);
(四)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佐證材料;
(五)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科技人員的任職文 件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六)與符合申報條件相對應的其它證明材料(如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有效的產品注冊商 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七)企業發展情況報告,內容反映企業概況、企業業績和 榮譽、企業在專精特新發展方向上的主要做法;
(八)企業近期信用中國報告;
(九)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4)。
第四章 榆林市各區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和程序
第 八 條“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 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 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目標是支持 引導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九條 市工信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申報認定工作,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條 市工信局對各縣市區上報的資料組織第三方機構 進行復審,并在局網站公示復審結果。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工信 局發布通知,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頒發牌匾。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企業提出復核申請,經各縣市區工貿(經發)局審 核后報市工信局復核,復核通過的企業認定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五章 榆林市各區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好處
第十二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 月30日前向所轄區工貿(經發)局報告上年度生產經營狀況, 逾期未報送且經所轄區工貿(經發)局多次督促未果的,市工信 局將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 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 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 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積極配合 市縣兩級工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 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所轄區工貿(經 發)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 容,榆林市工信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
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 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榆 林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榆政工信發 〔2021〕61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工信局認定的“專 精特新”中小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 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所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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