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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陜西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申報條件材料和時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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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陜西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申報條件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二)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消費使用單位;進口技術的申請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三)進口產品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進口技術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五)進口《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3號)。
(六)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技術總額不低于20萬美元。
二、陜西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申報材料要求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文件,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項目績效目標(工作和目標完成情況)等,并說明本企業近五年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
(二)《2023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附件1)、《2023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附件2)、《2023進口貼息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4)及電子數據。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進口產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復印件,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譯)。
(五)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企業留存聯復印件或打印件)。
(六)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復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
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技術咨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付匯憑證上請注明技術引進合同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七)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海關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含確認書或通知單所附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復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如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核實產品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可不提交免稅證明,但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交相關商品為零關稅的證明材料;屬于《目錄》第三部分“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中“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科研中試基地、實驗基地建設”的,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但需提交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國家級研究中心的認定文件。
(八)重要裝備有技術參數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進口合同或產品說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九)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陜西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申報程序
有關中央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送到所屬中央部門(機構),有關地方企業按屬地關系向各市(區)商務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各市(區)商務、財政部門初審、匯總數據后聯合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企業提交復印件材料時,商務和財政部門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
四、陜西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申報時間要求
各市(區)必須于2023年8月10日前按要求將有關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和相應的電子數據分別報送省商務廳(一式二份)、省財政廳(表格電子版可與省商務廳聯系人溝通索取),各地市未按規定時間送達的,不予受理。